为了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保证成绩评定的公平,培养学生诚信的品质,监考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规范的程序,做好监考工作。
1. 教务科正确编排监考教师,每个班级考试必须安排2名以上监考教师。主考教师(排在第一位者)原则上安排任课教师。
2. 教务科将监考信息传达到每个教师。监考教师原则上不得更换调整。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监考的教师,须向教务科请假,并安排好替代教师,报送教务科更新监考安排表。更新的信息(纸质)由原监考教师负责传达给替代教师。
3. 主考教师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领取试卷,并保证试卷的安全。教师单独印制试卷时,必须装订试卷。
4.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以上到考场,安排学生位置,检查考场环境。
5. 考试开始前,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时,方可发放试卷:
(1)学生按照要求就做(依照学号,保持间隔,前后对齐);
(2)清点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学生名单;
(3)闭卷考试时,学生座位周边、抽斗中没有任何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各类书籍、自备草稿纸、电子产品、食品饮料等)
(4)检查学生考试证件齐全。
(5)主考教师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提出要求。
(6)一定要上交手机。
6. 发放试卷后,提示学生首先书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7. 监考教师必须时刻关注考场情况。不得发生以下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1)长时间坐着监考,不得离开考场。
(2)看书籍、报纸以及接打、玩弄手机等。
(3)监考教师之间叙话聊天。
8. 监考教师要善于控制考场局面,及时发现并警告、制止学生的违纪倾向。对不听警告或明显违反规定考场纪律的学生,必须果断停止该学生考试,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标注作弊)及作弊证据,清理出场。
9. 考试结束前15分钟、5分钟时,监考教师要提示学生所剩时间,检查做题情况等。
10. 监考教师要妥善保存学生的试卷。对提前交卷的学生,监考教师必须亲手接收学生的试卷;交卷时,主考教师在讲台接收学生试卷,辅考教师在场内维持秩序,收缴继续做题的学生试卷。
草稿纸与试卷一并收缴。
11. 收缴试卷完成后,监考教师同时清点回收试卷数目,当出现试卷与考生数目不一致时,必须立即清查出缺少的学生名单,计入考场记录,并通报阅卷教师。
12.主考教师负责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上交教务处。对考场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务科汇报。
12. 主考教师负责考后试卷的保管、交送教务科,由教务科交阅卷教师(或指定地点)等善后事宜。
13.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对发生考试延误、考场混乱、试卷泄密、丢失等严重问题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其追究责任。
14. 集中考试期间,学院安排所有领导进行巡考。巡考人员必须保证到场,并对监考教师的到位与监考情况、考场纪律、考场环境等进行检查,处理监考教师和学生提出的问题。
巡考结束后,要填写巡考记录,并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