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把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物种栖息地保护起来。”作为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国家公园在美丽中国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新时代以来,伴随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作为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在总结试点区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2022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公众服务、监督执法等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在地方立法层面,我国国家公园法治建设呈现出“一园一法”的鲜明特点。例如,2014年《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出台,在全国率先实现“一园一法、依法管理”。2017年,《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先后出台。2024年,《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正式通过。值得一提的是,福建、江西两省在立法过程中打破常规,强化省际合作,开展协同立法,着力破解部分管理领域尺度不一、宽严各异的“一园两治”问题,并在立法中就“闽赣协作”“赣闽协作”作出专章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
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引领和保障下,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和成就。2021年10月,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保护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涵盖近30%的陆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以来,大熊猫、东北虎豹、藏羚羊等旗舰物种数量持续增长,国家公园生态系统质量稳步提升,生态保护的成效显著。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国家公园立法。国家公园作为新的也是最重要的自然保护地类型,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概念界定不够清晰,规划设立、保护管理、保障监督等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依据,已成为国家公园建设实践中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国家公园法草案。制定国家公园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一,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举措。其二,这是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现法治化治理,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关键一环。其三,这是解决重叠设置、多头管理、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自然保护地问题的必然要求。
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加强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长远目标,以妥善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关系为重要任务,以国家公园的规划和设立、保护和管理为重点内容,加快国家公园法的立法进程,不断提升相关立法、执法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意义的国家公园法律规范体系,确保国家公园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