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实习师生的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等)安全,保证实践教学环节正常进行,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1.实践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自己所指导的每个学生实践期间的安全指导和安全管理工作。
2. 每个教师和学生必须以“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当实践活动与安全产生矛盾时,必须以安全为主。严禁带着安全隐患进行实践。
3.实习前,实习队长必须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全体指导教师和全体实习学生必须参加。系主任必须到会(毕业岗位实践动员会,教学副院长必须到会)对实习安全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实习教师要在实习日志上做详细的记录,实习学生要记入实习笔记。对缺勤的学生,指导教师要组织补课。
4.系主任要组织教师讨论本专业各类实践及其过程中的安全细则要点,制定出措施,并在实践活动前贯彻到每个学生。对毕业岗位实践,必须组织安全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参加实习。
5.学生必须熟悉实习岗位有关安全规定。需要下井或进入其他施工现场实习时,实习队长应在进入工地前,必须请现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做安全报告,对全体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包括自己联系安排实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6.住在校外的集体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住在实习地点,并不得擅自离开实习现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须向教学副院长请假,并做好相应安排后,方可离开。
7. 对相距较远的分点实习,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分成实习小组,指定若干有责任心的学生干部为安全负责人。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明确其责任和任务。安全负责人周要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安全情况,对重大安全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立即汇报。
8.对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学生必须持单位接收实习的证明及 “安全保证书”(两者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办理完规定的手续后,方可实习。
9.实习企业安排学生出差去外地完成有关工作时,必须具有该单位的书面有效证明(内容包括学生外出的时间、地点、安全保证等),经过指导教师、系主任、教学副院长批准签字,并请示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单位证明由实习指导教师保管。
10.实践期间,指导教师要突出安全指导。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和学生安全意识状况,并及时发现实践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学生通报指导。
(1)对集中实习、校内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深入实习现场,及时掌握安全情况,随时对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实习队会,重点强调安全问题。
(2)对分散的实习、毕业岗位实践,指导教师要通过巡视、电话和网络等渠道,保持与企业师傅、学生之间的联系,把握现场施工及其安全状况,反复耐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指导。
11.实践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果断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及事故,要立即终止实践活动,并及时向院、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对实习中违反有关安全要求的师生,应从严从快处理。
12.教学副院长定期(一般在期中教学检查、实践活动较多等期间)组织系、室对各实践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工作。
13.指导教师要对所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详尽记录(各类会议、安全考试、安全措施贯彻、检查联系记录等),并保管好所有安全管理资料。在实践结实后交教学秘书存档。
14.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学活动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