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4日在京举行,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共8章60条。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这是22年来科学技术普及法首次修订。
科学技术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阴和俊指出,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蓬勃发展,但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
草案结合科普领域改革发展实际,将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适应科普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创新制度,完善体制机制。
草案第五条增加规定,“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草案第六条规定,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草案对学校科普责任进行了细化,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草案同时强化了科研机构科普责任,强调科研机构应当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此外,草案强化了企业、社会团体科普责任,强调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
如何促进科普活动?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支持科普创作、发展科普产业,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市场化,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科普,明确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传播与推广;加强科普信息审核监测,对伪科学、反科学等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科普工作评估,明确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搞好科普,人才是关键。草案规定,加强科普工作人员能力培训和交流,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强调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
草案同时强化了保障措施。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强调国家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科研机构、企业、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