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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信息工程与建筑学院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于报到截止日期前来电来函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短期治疗达不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教育厅备案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无学籍),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所在系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可生效。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或没按学院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所学课程分为考试课与考查课。考试课成绩评定为百分制,考查课、实习、实验、实训、设计(论文)、劳动、社会实践均采用四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论证、申请、教务处批准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或上机操作、大作业等方式。课程成绩的评分,以学院指定的考试时间的考试成绩为主,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改革,注重平时的过程考试,具体参考课程标准。

第九条  对列入教学计划的选修课程,学生应根据本专业的规定门数自行选修课程。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增加选修课门数,其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由教务处按班级统一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不准以任何方式找任课老师、出题或阅卷教师“说情”改分,或因成绩问题纠缠不休。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一经查实,除该门课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对本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指定专人复查试卷,并给予答复。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十一条  体育课、劳动课和军训课均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对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二条  考核

(一)学生必须按照教务处统一安排参加考试、考查。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记为无效:

1.一学期累计缺课学时已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平时作业未完成部分达三分之一或平时作业不及格者;

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环节,旷课学时或缺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三条  缓考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缓考:

(一)考试期间因病因事请假,且持有有关部门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者;

(二)因参加省市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且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系、学工处、教务处批准者;

(三)因请病、事假缺课学时在该门课总学时数的二分之一以内,但没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3、4目规定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经主管院长批准者;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习学籍成绩记分册,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同时取消一次正常重考机会。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重考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包括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考;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重做。

第十六条  重考课程、重做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标记为“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重考课程、重做教学环节考试不及格,且达到留、降级条件者,按留、降级处理,留、降级学生重考的课程随开设该课程的年级进行重考。

第十八条  重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系办公室办理重考手续,所在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考手续的,该门课程考试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重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进行;重做教学实践环节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每门课程正常重考机会一般只有一次。

第二十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重考机会。

第五章    升、跳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必须按照上一年级教学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后,经所在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允许跳级,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

(一)一学期内考试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

(二)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

(三)各学期考试(包括重考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八门;

(四)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学习,一学年结束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级、降级、试读、退学等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实验等,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劳动课、军训课,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后,其前一年级所学课程(任选课程除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其它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如留级学生除学院规定的课程外尚有余力,经个人申请,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一至两门的后续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数,考核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以上(含五门)者,或者各学期考试(包括重考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十门以上(含十门)者;

(二)第二次留、降级者;

(三)第二次休学者;

(四)第二次试读者;

(五)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学年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十)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需经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善后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三)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四)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参照《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办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需参加学校安排的有关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应服从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录取的新生在报到、注册前因特殊原因经招生部门、省招生办同意而转专业、转学者除外);

(二)对口升入专科的高职生;

(三)大专五年一贯制的高职生;

(四)在读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转入招生时上批次录取学院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发函至拟转入学院且经对方同意后,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批复后,再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拟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转入我院,必须征得我院同意后,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经省教育厅备案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在本校内转系,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系主任同意,报拟转入系,拟转入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系手续。学生在系内转专业,除无转入系审查环节,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为四年(含休学、不含参军入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审核,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限;在校期间可准予休学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接到休学通知书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返校参加一切教学活动;

(二)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到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若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无原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间,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九章    考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本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政治活动、劳动、早操、军训等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三十九条  学生旷课学时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验按实际学时数计;

(三)实习、实训、设计(论文)、军训、政治学习、劳动、运动会、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

(四)早操、课间操和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每次按1学时计;

(五)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1学时计;

(六)学院、系部或班级规定的集体活动如政治活动、晚自习、集体活动和清扫卫生活动每次按2学时计。

第四十条  请假

(一)病假:在校期间因病住院或缺勤,均需持校医院或其它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所在系(部)履行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实习所在地医院诊断书请假。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情况时,需提供相应证明,但考试期间应严格控制。

(三)请假时,需本人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备查。

请假的批准权限如下:0.5天以内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0.5天以上2天以内,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报经系(部)主任批准;2天以上3天以内,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系主任审核后,报学工处批准;3天以经系部审批后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请假,其请假单及签字手续应齐全,否则视为无效,以旷课论处。

第十章  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参见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犯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规定: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9学时(含19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取消其一次正常重考机会,并参照我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限内经教育不改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参照《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办理。

第五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要对学生德、智、体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以及健康等诸方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且德、智、体诸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毕业审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但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考核不及格或毕业前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院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学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重做或重考一次,及格者随下一届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做或重考仍不及格者,不换发毕业证书,不再提供重做或重考机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不含被开除学籍)或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内容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学籍学历信息核查工作方案
下一条:关于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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