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就对外开放作出部署,强调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这是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题中之义,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彰显大国担当的主动作为。主动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绝不是简单加入或被动接受,而是坚持积极对标,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为全球经济治理作出更多中国贡献。
第一,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我国改革开放是不断参与、融入世界经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过程。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条件就是要进一步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在对标对接国际先进的经贸规则中改革不合理、不相容的法律法规,形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相兼容、规范透明的基本规则体系。
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就是要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与更多国家签署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既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又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当前,我国正主动积极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新一代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着力推动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
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还要继续做好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要始终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做好成果集成。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要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更高水平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第二,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与之相伴的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亦在快速变迁和重构。提升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与调整的能力无疑是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环。
积极参与“多边+双边+诸边”协定重构,为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与调整作出更大贡献。一方面,在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推进其在上诉机构运转、豁免规则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改革,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将争端解决机制、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等纳入议题。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双边、诸边协定构建,针对不同成员国诉求、围绕重要议题务实有效开展磋商,既坚持推动存量升级即着力推动已签署生效的经贸协定升级,又积极加入符合双边、诸边经济发展实际和改革开放方向的高标准经贸规则议题,形成更高水平的升级版协定。
重点聚焦优势新兴领域,切实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与调整。如,可在我国具有优势的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开展经贸规则创新试验。当前我国在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移动支付等领域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数字经济等领域发展优势渐显,有塑造和引领国际经贸合作新规则的能力,可围绕数据跨境流动、市场准入、反垄断、数据隐私保护等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治理规则。
第三,为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中国在国际规则体系中的作用不仅是参与性、完善性的,更是建设性的。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面临挑战、国际规则不断重构的背景下,中国应在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自身在全球治理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以“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促进国际规则重构。
积极倡导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化国际规则重构的价值引领。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发展鸿沟拉大,赢者通吃、零和博弈的思维行径不断给全球发展带来威胁和挑战。要想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摒弃旧思维,以全新理念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我国始终坚定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强调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将有利于推动各国摒弃零和博弈思维,以合作共赢促进国际经贸规则与时俱进变革,努力实现在合作中发展、在发展中共赢,进而促进世界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探索形成高质量、高标准的合作共赢规则体系。共建“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这不仅因其蕴含着全新的发展理念,更因其在努力探索建立新的国际规则体系,为深化务实合作注入了“润滑剂”和“催化剂”。在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中国正引导共建国家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等重要组织的战略对接合作,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规则、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规则中反映发展诉求,逐步形成高质量、高标准的规则体系。未来也将进一步实现共建国家的战略对接、机制对接、规则标准对接与互认,更好地形成一些具有较强适应性的规则标准,为国际规则重构提供生动实践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