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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智慧与力量
发布时间:2024/08/23  点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以党的领导为保证、以人民至上为根本、以完整的制度体系为保障的新特点。新征程上,要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深化对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形态、新特点的认识与运用,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新路径,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现对56个民族的14亿多人口全覆盖的民主体系,确保了国家权力真实地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全体人民享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各项权利一律平等,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整个民主参与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而且还体现在民主成果为绝大多数人共享,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根本维护;不仅通过拓展民主路径和手段的方式丰富民主的形式,而且能够让人民在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过程中感受到切切实实的民主权益;不仅保证人民群众能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而且可以通过授权代表的方式参与国家生活管理;不仅体现人民民主的成果,而且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的统一。

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民主过程的一切领域,在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上是完整的,强调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群众的需求,不仅不会使人民的权利被限制在狭小的空间范围内,而且还要尽可能地扩大这一权利,使其能够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中、在国家以及社会的不同层级中充分发挥作用。

新特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

作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对资本主义民主理论的扬弃和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更是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确立的重要制度,具有显著优势。

以党的领导为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将亿万人民群众有效组织起来,依法有序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保证人民民主体现在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通过党内民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

以人民至上为根本。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基础上,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明确提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将人民当作评价主体,以治理成效评价民主制度。

以完整的制度体系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多层联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制度形式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利。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村(居)民议事会、恳谈会、听证会等方式直接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

新路径:“三大机制”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要从全链条的民主参与机制、全方位的民主协商机制、全覆盖的民主保障机制三方面发力,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高质量的治理效能。

全链条的民主参与机制。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要更具体、全面的民主参与机制,确保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主体的“人民”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所有环节和每一个节点都始终“在场”。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各项具体民主制度建设,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过程的力度,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全方位的民主协商机制。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为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等各领域、各层面、各维度的协商活动拓展空间,营造有利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共享的良好环境,促进协商深度互动、意见充分表达,从而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广泛汇聚民智、凝聚共识。

全覆盖的民主保障机制。要完善选民参与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利益关联机制、改进基层人大代表提名机制、优化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信息公开机制等,为人民参与民主选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加强民主制度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实现,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要探索建立全面有效、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规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因选举结束而中断,保证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得到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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