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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6  点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践证明,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面向未来,这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适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与土地关系入手的。在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仍要将主线放在科学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受城镇化进程和农业劳动力转移规模、转移能力的限制,受农业科技进步、物质技术装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的约束,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大国小农”仍是我国农业的基本国情,小农户家庭经营仍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形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农民增加投入、维护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长期行为,夯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根基;有利于发挥农业农村在稳定就业、防灾减灾、传承农耕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和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中的“稳定器”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这就是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党中央已反复强调,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近年来,局部地区不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选择,而是代替农民选择,动员甚至强令农民转出土地,搞“返租倒包”、人为“垒大户”,或者盲目扩大“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适用范围,借此对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拔苗助长”,实际上侵犯了农民权益,侵蚀了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这是应该规避的。

探索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形式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立足“巩固”、重在“完善”,坚持守正创新、扬长避短,不能固步自封。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鼓励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具体方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路径。实践证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持农户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同顺应发展现代农业新要求和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探索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可以兼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同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可以协调。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仅不否认反而正视小农户对发展现代农业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的局限性,不仅不排斥甚至鼓励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不断探索制度创新,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有效推动了加快构建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展望未来,结合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助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将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有效结合起来,为谱写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农业农村篇章开辟广阔前景。

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最近几年,许多地方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或即将到期,多数地区在2027年前后到期,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村、整镇、整县甚至整省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延包具体办法,形成了一些值得推介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有些地方积极利用已经完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推动承包土地信息联通共享;有些地方将推进土地延包同加强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起来,也增加了耕地面积和农业生产经营、农机作业的便利性。但从近期调研情况来看,推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如部分农户之间人均承包地数量差异显著,部分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难以落实,部分地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过度追求延包率,甚至将“大稳定、小调整”简化为“重稳定、不调整”,对探索承包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解决农村劳动力老龄化问题和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缺乏前瞻性。有的地区选择基础工作好、矛盾简单的地方先行试点,面上推进的复杂性可能远远超过试点。

要认识到推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但解决上述问题,应将加强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自主探索结合起来,强化包容创新和分类指导,拓展弹性选择空间,防止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导致顶层设计过严过细,加剧基层解决问题的难度,侵蚀各地因地制宜的选择权。积极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指导意见,可多些原则规定、底线要求和复杂问题的争端化解准则,引导相关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要尊重各地自主探索和选择,鼓励各地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将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工作,同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结合起来。由于区域差异和农业经营主体分化,在一地对同一问题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其他地方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鼓励因地制宜至关重要。

深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配套改革和政策创新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续支撑。各地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践,也会对深化相关配套改革和政策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要顺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需求,深化相关配套改革和政策创新。如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将落实集体所有权、明晰农户财产权、放活资产经营权结合起来。完善承包地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鼓励探索老年农民退休制度和相关激励机制。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小农户、不同类型主体协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格局。结合创新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创新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小农户增强就业创业和增收能力,加快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转型。鼓励创新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将促进农民增收同规避土地流转价格过快上涨、助推农地“非粮化”问题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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