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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的权利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
发布时间:2024/05/29  点击:[]

提问:李鹏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编辑,四川日报社总编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引用过马克思的这句话,“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请问,如何理解人的权利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

解读:董振华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马克思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是坚持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针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固有局限性,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社会的虚伪人权观念,也鲜明阐发了人的权利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的本质属性的唯物史观观点,以彻底的理论论证了并不存在永恒的、抽象的人的权利。

第一,不同于历史唯心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不能离开实践性、社会性和历史性抽象谈论人的本质和人的权利。1845年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重要论断标志着马克思从实践哲学的立场,深刻批判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哲学的关于人的本质问题抽象立场,开始从现实社会实践中人的存在状态中去理解人的本质。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现实的个人”作为起始概念,开启并系统阐述了唯物史观的科学历史观。所谓“现实的个人”,既不是纯粹的“意识主体”,也不是作为单纯的生物个体的生命存在,而是以一定的社会形式结合在一起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不断生产着自己和创造着世界和历史的“他们”。生活本质上是“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历史不过是在历史中活动着的“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及其物质生活条件。

人的本质是在历史性的实践中生成的,人的权利的不断实现也是在作为革命性社会实践的历史运动中逐渐完成的过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离开了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离开了具体的生产关系,根本不存在任何从抽象原则出发的理想状态的人的权利。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家们所谈论的人权,不过是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资产阶级自身的人权而已。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提出的人权观念“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对资产阶级财产的保护被列为人权的主要内容,“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真实的人权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中才能够实现。“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这个实现的过程,就是一个基于革命性社会实践的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只能停留于抽象的空论或者主观主义的空想。

第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已经不再是人的奴隶,而变成了物的奴隶”,所谓的自由、民主、平等等权利不过是代表着资本利益的资产阶级的权利而已。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资产阶级社会里,生产是为了资本的增殖,人只是资本增殖的手段,受过去的劳动即资本的支配。劳动者受外在的资本力量的支配,劳动者不享有真正的自由,劳动者为资本增殖而工作,劳动者是资本增殖的手段,因此是过去支配现在。但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可以不再受资本的外在支配,能够把劳动的成果用于人的发展,人本身恢复为劳动的目的而不再仅仅是手段,因此是现在支配过去。在资产阶级社会是过去指向,在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指向。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是生产的目的,而不是资本增殖的手段。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劳动者没有真正的自由,劳动者享有的不过是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即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谁的自由而不是卖或不卖劳动力的自由。劳动者之所以不具备真正的自由,根源在于私有制的生产方式,劳动者因不掌握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即被雇佣来换取生活所必需的资料。资本家通过雇佣工人,无偿占有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自身的资本增殖。因此,在资产阶级那里,劳动者不过是为实现自身资本增殖的工具或手段,至于劳动者作为人本身会怎样,并不在考虑范围内。

实际上,真正支配劳动者的不是资本家,而是资本家背后的资本,资本家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也被资本所统治。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表面看起来是由资本家自主决定的,事实上无论资本家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都必须服从资本的逻辑,否则他就会面临破产。这背后真正的主体力量是资本,是基于更深层次的资本运动的逻辑,即资本增殖的逻辑。马克思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由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使投入工业企业的资本有不断增长的必要,而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支配着每一个资本家。竞争迫使他不断扩大自己的资本来维持自己的资本,而他扩大资本只能靠累进的积累。”但是这种资本的力量对劳动者来说体现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统治性的力量,劳动者处在资本的支配之下,处处为资本增殖服务,也就是活劳动要为已经积累起来的死劳动服务。

在资本逻辑的统治下,所谓的自由只不过是资本逻辑的自由,平等也只不过是把人的价值降低为物的价值进行量化交换的平等,根本不存在人的真正自由平等。民主不过是用政治的形式掩盖着的背后的资本利益而已,根本谈不上所谓的人的自由、民主、平等权利。

第三,人的权利的全面实现经历“人的依赖”到“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再到“自由个性”的发展过程。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真正成为目的而不再是手段,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使得劳动的目的复归于人,人可以充分地利用各种创造出的劳动成果来为自身服务,实现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历史是一个过程,历史就是前人活动结果为后人创造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因此,对于特定社会历史形态来说,是建立在过往社会形态的全部成果基础上而实现的。社会形态的形成离不开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成果。

马克思把自由理解为人的本质活动,那么自由的实现就离不开人的本质力量的发挥。一方面,人的本质不存在于观念之中,而存在于现实之中,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的实践的活动,人的解放不会仅是在观念中的解放;另一方面,人的本质体现在人与人结成的各种关系之中,自由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交往关系的成果,单个人的力量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因此,只有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才能摆脱因分工而造成的人的本质的异化状态,从而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共产主义实现的过程,正是人的形态从“人的依赖”到“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再到“自由个性”的发展过程。总之,正如《德意志意识形态》所指出的,“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人的权利的全面实现只能在共产主义运动中,通过不断变革人与人、人与自然的革命性实践逐渐完成,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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