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信息化浪潮风起云涌,数字技术成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加快数字化发展成为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数字技术在强力推动经济、深度赋能生活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我们不得不严肃审视数字非正义的种种面相。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要求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同时突出强调“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数字正义是数字化生存中人们对公正合理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数字正义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数字正义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数字技术本身,技术最终体现的是人的意志。是否正义,不取决于算法决策,而取决于人的意志。数字正义表面上体现的是人与技术的关系、人与机器的关系,但最终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实现数字正义要把握三个重点。
规制数字资本的垄断与剥夺
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新样态,其逐利本性并未改变,其增殖并非凭空而来,仍然来源于人的劳动。在数字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是由用户共同生产的,但是由于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普通用户难以掌控自己生产的数据,甚至对其重要价值一无所知,遑论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
对于数字资本,我们应当客观认识,既要重视其造成社会不公的消极性,又要看到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性。资本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资本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工具,是发展经济的方式和手段,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利用各类资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强调,“资本具有逐利本性,如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就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有必要发挥资本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为此,应当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激活技术、创造财富的作用。
规制数字资本,关键在于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切实遏制其野蛮生长。要深刻把握数字资本的本质,正确把握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混合资本等各种形态资本的特征;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数字资本监管效能;设置数字资本“红绿灯”,厘定数字资本有序运行的界线,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正确引导数字资本流向;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健全数据市场规则,建构数据分类分级共享机制;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数字资本无序扩张。
防控数字技术的操纵与迷失
数字技术日益深刻地作用于生产生活,在繁荣经济、改善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除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问题外,还有几个问题应当重视。一是数字技术权力滥用。数字技术具有价值负载性,可以成为数字技术开发者实现目的和满足欲望的工具。数字技术蕴含着足以操控人的生命活动的权力,数字技术所有者凭借所拥有的技术优势,驱动数字技术使用者认同其预设的认知模式和行为方式,从而支配其意志和行为。如果缺乏合理规制,数字技术将异化为权力掮客。二是数字技术对人的主体性的消解。对数字技术的迷恋,使人高度依赖和服从算法,主观能动性日益惰化,自我决策能力日益丧失。
技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应当服务于人类的生产生活,应当以促进人类发展为价值旨归。发展数字技术的目的,是增进人的自由、促进人的解放,绝不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但是,数字技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其运行规则。随着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的发展,在算法提供的预测结果越来越准确的同时,其决策原理也越来越难以被解读。算法关注的是“预测是否准确”,而不是“为何这样预测”,重视的是速度而不是因果。预测越准确的算法模型越复杂,包含的参数越多。即便是设计者也很难回答在数百万计甚至更多的参数中,一个具体变量对于预测结果的获得究竟发挥着什么作用。这是实现数字正义的难点所在。
防止数字技术异化为“制人”手段,要坚持发展和防控两手抓。一方面,要加强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数字技术“向上”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牵住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尽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克服数字技术对人的宰制,规避数字技术僭越人的风险,确保数字技术“向善”而生。要完善数字强国发展战略,明确数字技术发展的边界和禁区,确保其在增进人类福祉并尊重生命权利的范围内发展;完善监管机制,细化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实现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监管;健全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治理机制,坚持创新性与安全性并重,落实开发设计者、使用者、公众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加强劳动场景中数字技术的伦理审查,使“冰冷”的代码具有人文温度;扩大优质数字资源供给,鼓励公共数字资源更大范围向社会开放;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着力提高弱势群体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夯实数字正义的社会基础。
克服数字劳动的异化与盘剥
数字劳动是以数据为基底,利用数字生产工具创造数字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包括创建数字身份、生产数据、消费数据等方面。数字劳动打破了生产与消费的界限。人们在生产数据的同时也在消费数据,在消费数据的同时也在生产数据。数字平台用户,甚至一切数字技术使用者均可能被剥削,无论其是不是数字雇佣劳动者。数字劳动模糊了劳动与休闲的边界。由于数字劳动具有轻松愉快的外貌,因而呈现休闲化特征;由于数字休闲会生成数据,数据是一种特殊商品,因而数字休闲具有劳动的实质。这就使得人们不仅在数字劳动中遭受剥削,在数字休闲时也可能蒙受剥削。
人是劳动的积极成果,劳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马克思指出,正是在劳动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才能享受“个人的生命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但是,以算法为核心的数字技术深度作用于劳动过程,在有效提高劳动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加剧劳动强度,不断压榨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产消合一”的数字劳动大大拓宽了剥削广度,使数字平台用户成为无酬劳工;消融劳动与休闲边界的数字劳动加重了剥削深度,使数字休闲蜕变为自我剥削。这样的数字劳动成为异己力量,成为压迫劳动者的手段。
如何克服数字劳动异化,使数字劳动成为人自我实现的活动?应当构建数字劳动所有权原则,坚持劳酬对等,推进有酬数字劳动,给付数字“产消者”合理报酬;完善数字劳动成果分配机制,确保数字劳动者共同享有数字劳动成果;健全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畅通数字劳动者利益诉求依法表达渠道,积极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重视数字劳动者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更多学习资源和机会,拓展成长空间,培养造就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扩大工会覆盖面,创新工会工作方式,为数字用工平台从业者、灵活就业者等提供精准贴心服务;加强数字劳动者协会、数字劳动权益救济机构等新型组织建设,为数字劳动者提供全方位支持。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